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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周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不包括孙某某婚前个人所有的古董字画及周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孙某某则认为“所有”涵盖双方名下及实际控制的全部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所有”一词的解释范围,特别是是否包含未列明具体名称的动产及股权。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导致履行受阻,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条款含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财产清单及股权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限缩解释;被告孙某某提交古董字画鉴定报告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主张扩张解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语义及签署背景,未进行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包含双方名下房产、车辆、古董字画及周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均归孙某某所有;周某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孙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未成年子女由孙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所有”的范围。对于未列明具体财产的概括性约定,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防止一方通过模糊表述逃避财产分割义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