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陆某某所有,子女由博某某抚养。离婚后,博某某发现陆某某在离婚前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博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陆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博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博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价值及权属状态。陆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确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陆某某所有;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