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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陆某某向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理由是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离婚后,江某某以陆某某未履行该款项支付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江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对陆某某婚内出轨行为的赔偿确认,陆某某抗辩称该款项实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补偿,且江某某未能提供陆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认为协议条款解释存在歧义,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明确指向损害赔偿;陆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协商将款项视为财产分割。双方围绕协议条款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及举证责任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在缺乏其他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时,法院倾向于将离婚协议中的金钱给付条款认定为财产分割或综合补偿,而非单纯的过错损害赔偿。这提示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及依据,避免因表述不清引发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