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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男方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车辆及存款账户。离婚后,沈某某主张协议中的“车辆”特指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宝马轿车,要求陈某某配合过户;陈某某则认为该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且协议中另有两套房产未分割,双方对财产范围存在根本分歧。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归属并判令协助过户。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车辆属于共同财产且协议意图明确。被告陈某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证人证言,证人系双方共同好友,证实离婚谈判时双方曾口头约定车辆归女方,但书面协议存在笔误。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内容、缔约背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而非孤立解读单一词汇。对于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的条款,若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且一方主张违背常理或证据不足,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或驳回诉请,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