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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徐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应少分或不分。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铺为婚后取得或存在隐匿故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商铺购买时间及价值,并申请对资金流向进行司法审计。被告江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标准。在协议离婚且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情形下,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行为及财产性质。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司法效率。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