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林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马某某所有。2023年,马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林某某名下的一处商铺,遂诉请分割。林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利,仅针对已知财产达成协议。马某某提交商铺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林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商铺权属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财产属共同财产且被遗漏。被告林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抗辩该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商铺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并听取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真实意思的陈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财产性质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财产归属,避免将个人财产误判为共同财产,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稳定及财产权属清晰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