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博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陆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博某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一份模糊的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确认购房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博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原告博某某向被告陆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陆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局限性,对于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并非绝对终局,对于遗漏或隐匿的财产,法律仍提供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平原则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