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由沈某某代为保管至子女成年。后沈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借名登记”,实际产权仍归其所有,要求确认所有权并排除董某某继承权。董某某辩称协议明确约定产权转移,且沈某某长期以监护人身份管理房产,符合赠与性质。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归子女所有”条款的法律性质,涉及涉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及继承析产界限。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购房款由其全额支付,董某某则提供离婚协议原件及社区居住证明,主张沈某某从未主张过产权保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但鉴定机构因材料不足未出具实质结论。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解释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明确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条款具有赠与性质,一旦离婚登记完成,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裁判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防止父母借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损害子女利益,对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