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朱某承担,于某保留全部资产。债权人起诉后,于某与朱某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协议系为逃债而设,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于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划分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对比、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双方通讯记录中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对话截图。被告朱某虽认可离婚事实,但辩称债务确由其个人经营产生,于某对此不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转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于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朱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二、于某与朱某对涉案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于某与朱某内部按原离婚协议约定分担债务,于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朱某追偿。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理由。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