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博某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被告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亦未支付剩余补偿款。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款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抵押合同,主张履行障碍。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合法性及被告抗辩理由的真实性,双方就过户义务与付款期限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确立了“抵押不阻却过户”的裁判规则,对规范涉外家事纠纷中的履约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