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曾某某需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五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曾某某仅支付十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何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曾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且未履行协议直接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引发关于离婚协议效力与过错损害赔偿竞合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曾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曾某某违约及存在法定过错。曾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何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曾某某支付剩余三十万元违约款项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额外支持十万元损害赔偿的内容,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条款实质为对法定过错的重复评价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予以调整。同时,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婚姻过错的关键证据,其合法性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