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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为逃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李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执行李某财产,李某发现彭某隐瞒真实意图且存在重大过错。李某遂以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为由,向彭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恶意逃债行为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关联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两名知情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为逃债而虚假离婚,且彭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虚假离婚”合意及过错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李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请,判令被告彭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同时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赔偿原则。裁判启示:以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过错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严厉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及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