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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彭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未明确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离婚后,彭某某以曾受沈某某家庭暴力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释协议中“配合办理”的具体含义及履行标准。双方对协议条款是否存在歧义、彭某某是否享有抗辩权产生重大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附随义务的履行边界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公证文书,主张条款明确;彭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协议条款进行文义解释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听取双方关于履行细节的陈述。

判决结果

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在执行阶段的适用规则,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细化履行标准。同时,体现司法对家庭隐私的保护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通过撤诉机制灵活化解执行僵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