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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陆某主张该房产系周某父母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周某名下,应属周某个人财产,故协议中“家庭共同财产”表述存在歧义,要求重新析产。周某则提交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一段视频,证明陆某当时明知房产来源,仍自愿放弃产权以换取子女抚养权优势。双方对协议条款中“家庭共同财产”是否涵盖父母出资部分产生重大争议,陆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周某提交了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一段显示双方协商过程的视听资料,旨在证明陆某对房产性质的明知及自愿处分。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交换证据,但因双方对协议解释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书面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涉及父母出资房产时,若一方明知产权归属仍签署分割协议,通常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财产范围,避免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