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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女方在哺乳期及子女未成年期间,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陆某某怀孕并生育二胎,主张该条款涵盖二胎抚养费,要求高某某增加支付。高某某认为协议仅针对长子,二胎属新事实,原条款不适用。双方就“抚养费”范围及“哺乳期”定义产生分歧,高某某诉请法院解释协议条款,明确二胎抚养费是否包含在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协议解释争议中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双方主要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长子出生证明、二胎怀孕及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关于抚养费支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对既有协议的自主处分权。原告撤诉表明双方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了二胎抚养问题,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引发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