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批古董字画。2023年,于某在整理旧物时,通过一段家庭聚会录像发现陆某曾将上述字画藏匿于其个人书房保险柜中。于某认为该批字画属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存在隐藏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陆某辩称该字画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不明未作处理,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字画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于某的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家庭聚会期间的视听资料,证明陆某在离婚前曾展示并提及该批字画,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被告陆某提交了字画购买凭证及鉴定报告,主张其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对话内容的完整性,以及购买凭证的时间节点,以认定财产性质及是否存在恶意隐藏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财产在离婚时已为双方所知悉,仅因价值评估或协商未果未写入协议,不当然构成“隐藏”或“遗漏”。原告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瞒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