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某在整理被告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婚前继承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焦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涉及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主张,且该商铺无共同还贷情形,不应再次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诉前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及购买时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该财产应纳入分割范围。被告刘某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婚前财产声明,证明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及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某某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存在共同投入或增值的情形,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既保护了个人财产权,也兼顾了配偶方的贡献,为类似“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