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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沈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董某某在境外持有的一笔大额股权收益,该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董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处分,不应再行分割。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补充,实质为对遗漏共同财产的追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境外股权登记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董某某曾口头承诺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董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时的财产申报清单进行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遗漏财产是否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某同意将遗漏的境外股权收益的60%支付给沈某某作为财产分割款,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该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境外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平衡,为类似遗漏财产追索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