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马某某承担,房产归何某某所有,实为逃避债务。审理中查明,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何某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由双方共同清偿债务。马某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离婚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复杂债务认定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家暴事实;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借款收据及离婚协议原件(书证),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且协议有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被告承担”的条款对原告何某某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二、被告马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离婚协议中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及赔偿的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