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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享有婚内共同房产的居住权直至再婚”。2023年,徐某某怀孕,江某某以徐某某未婚先孕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强行要求徐某某搬离该房产,并更换门锁。徐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协议享有居住权,并要求江某某排除妨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的解释,以及该权利是否因女方怀孕这一特殊情节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徐某某认为协议未限定居住前提,且其处于孕期需稳定环境;江某某则认为该居住权基于道德约束,女方行为不当导致条件成就失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居住权范围僵持不下,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怀孕医学证明及房屋权属证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享有合法居住权及特殊生理状态;被告江某某提交了房屋门锁更换记录及沟通录音,主张原告违约。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排除妨害,允许原告徐某某继续居住于涉案房屋;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文义解释。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确认道德评价不能随意否定明确的民事权利约定,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居住权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