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时约定,博某某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博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过户。张某某发现博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前科,担心子女安全,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博某某辩称协议中关于暴力情节的表述系受胁迫签署,且主张张某某阻挠其探视,故拒绝履行义务。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履行条件产生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申请人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视听资料),证明被申请人违约及存在暴力风险。被申请人博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探视权受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签署真实性的影响,以及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及复杂履行条件的条款,在执行程序中需严格审查其可执行性。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的协议,若条款模糊或涉及人身行为,法院倾向于驳回直接强制执行申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确认权利,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