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笔来自其父亲的遗产,该笔款项存入何某个人账户,离婚时未予披露。此时吴某正处于哺乳期,认为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何某辩称该遗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潜在财产。双方对遗产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产生重大分歧,吴某主张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银行流水记录及继承公证书等电子数据与书面证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登记时间的先后关系,以及何某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的审慎处理。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因概括性条款引发后续争议,尤其在涉及继承、股权等复杂财产形态时,需明确约定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