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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于2021年登记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董某,博某配合过户。2022年董某发现博某在离婚时隐瞒了某公司股权,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董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情绪焦虑且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博某主张该条款为兜底性概括约定,涵盖所有潜在资产。双方对“其他财产”是否包含未披露股权产生根本分歧,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隐藏财产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哺乳期,身心状态不佳,且博某刻意隐瞒股权信息,诱导其签署概括性条款。博某提交协议原件及公证记录,主张条款清晰明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倾向,强调离婚协议解释应结合签署时的具体情境与当事人真实意思。同时,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确保信息透明与意思表示真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