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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但保留男方对房屋部分收益权。离婚后,女方怀孕并生育二胎。男方主张该“收益权”包含对二胎出生后的家庭补偿及房产增值部分,要求重新分割。女方认为协议明确约定收益仅限婚前房产租金,且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就协议中“收益权”的具体范围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孕期医疗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杨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对“收益权”存在误解。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立法本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女方孕期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收益权的约定有效,但范围仅限于协议签署前已产生的租金收益;二、驳回原告刘某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孕期补偿及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签署背景及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凸显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防止一方利用协议漏洞侵害弱势方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