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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张某某长期遭受郭某某家庭暴力,遂诉请离婚。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郭某某承担,但郭某某未履行。张某某主张该债务系郭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因家暴导致婚姻破裂,要求确认债务由郭某某独自承担,并请求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对债务性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存在离婚协议。被告郭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签署过债务承担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确认涉案共同债务由被告郭某某独自承担,原告张某某无需偿还;三、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虑了过错方责任,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