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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曾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曾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在女儿尚处哺乳期期间,林某以曾某未尽抚养义务、阻碍探视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究曾某违约。林某主张曾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未亲自照料,构成协议违约。曾某辩称其工作繁忙,委托老人协助符合常理,且林某自身收入不稳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安排的履行情况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曾某疏于照顾孩子;曾某提交社区证明及邻居证言,反驳林某主张,证明孩子生活稳定。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孩子实际生活状态,结合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法院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存在协议履行瑕疵,若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稳定成长,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体现了对婴幼儿特殊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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