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离婚后,曾某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收入转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曾某某处于哺乳期,且被告此前存在隐匿财产嫌疑,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婚前财产的对应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婚姻期间隐瞒存款事实。被告提交了部分银行回单,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被告承认款项性质的片段,并结合银行流水的时间节点,认定该财产性质及分割必要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该笔存款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XX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实质正义的追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