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个人网银账户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江某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周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历史背景及隐私保护,江某某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离婚协议书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双方关系破裂背景。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进行抗辩。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审查了隐匿行为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隐私保护及家庭暴力背景的综合考量,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不得恶意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