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发现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彭某认为焦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焦某因过错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焦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彭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焦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关键证人证言,证明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商铺过户给其亲属,且无合理对价,意在隐藏财产。焦某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确认焦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涉案商铺归彭某所有,彭某需向焦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鉴于焦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并支持彭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在于,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并可主张过错赔偿,有力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