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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冯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周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周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冯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周某某早已知晓该情况,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构成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商铺权属证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原件,并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该财产系婚后购买且存在隐匿故意。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商铺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周某某需向被告冯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经过离婚协议,若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制裁隐匿财产行为,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公平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