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方案。诉讼期间,高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高某主张于某恶意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多分。于某辩称该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教育,否认隐匿意图。双方对款项性质及去向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披露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高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于某在协议签署前后有大额资金异常流出。于某仅提交部分消费凭证,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最终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于某承认资金流向的片段,并结合银行客观数据,认定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八十余万元存款分割的条款;二、被告于某向原告高某支付隐匿转移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对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印证审查,强化了家事审判中对于隐蔽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财产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