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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赵某抚养,黄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然而,2023年8月黄某发现其处于孕期,遂以协议未涵盖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障为由,诉请法院解释协议中关于“一次性补偿”条款是否包含孕期营养费及哺乳期护理补偿。黄某主张该条款表述模糊,应作有利于弱势方解释;赵某则认为协议已涵盖所有经济分割,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因对协议条款理解分歧,导致矛盾激化,黄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前期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存在歧义。被告赵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证明双方当时已明确排除额外补偿。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核心条款解释僵持不下,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在庭审期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孕期/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适用难点。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签署涉及特殊生理时期权益的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兼顾形式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