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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其境外亲属遗留的一处房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张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境外亲属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被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财产清单,主张双方已对全部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双方围绕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及是否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境外房产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或折价补偿手续,原告张某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被告博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协议未列明的境外继承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在离婚后请求分割。裁判体现了对遗漏财产公平分割的原则,同时兼顾了涉外因素下的证据认定标准,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