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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担任外籍企业高管的便利,将一笔位于境外的巨额股权收益隐匿,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胡某某认为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江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因江某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证据,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股权登记变更记录及江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江某某对隐匿财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该收益为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笔境外股权收益分割的约定,该部分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被告江某某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该笔股权收益折价款的一半;三、对原告胡某某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重大过错”程度,不予支持;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相对性。同时,法院对涉外证据的审查标准及对“重大过错”认定的严格把握,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平衡了财产公平分割与过错认定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