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系夫妻,冯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冯某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冯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朱某持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冯某虽服役但仍有固定津贴收入,具备履行能力。冯某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违背了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主张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军背景下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冯某服役证明。冯某通过电子数据形式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关于军人婚姻保护的书面意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确认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若逾期履行,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冯某不得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履行。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中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及补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构成免除民事债务的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契约精神、财产权益保护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