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赵某承担,房产归孙某。后李某起诉要求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已明确划分,其不应承担责任。赵某辩称协议确系为逃债而签,但坚持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内部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假离婚”背景下财产与债务分割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当事人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已转移。赵某提交其与李某的借款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假离婚”形式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旨在维护交易安全,遏制恶意逃债行为,彰显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