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唯一住房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江某未按约配合办理预告登记,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朱某主张该条款系为子女利益设立的附义务赠与,江某行为违背诚信,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并强制过户。江某辩称该条款仅为意向性约定,未明确具体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且房屋抵押系其个人债务处理,与子女权益无关。双方对协议条款中“待子女成年后”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审查阶段,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江某擅自处分房产的事实;江某则提交了还款计划及沟通记录,主张其无恶意逃废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证据链判断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离婚协议中涉子女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通过准许撤诉,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警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财产交付的具体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协议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