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韩某所有。离婚后,韩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韩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吴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韩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双方协商未果,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商铺登记在吴某名下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吴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经审核书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韩某与吴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吴某所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韩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