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吴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蒋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及举证责任。后蒋某以吴某违反协议中关于“禁止再次实施暴力”的条款为由,申请再审,要求重新解释协议中关于暴力认定的模糊表述。吴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且蒋某所称行为不构成协议约定的暴力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家暴条款的解释边界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作为吴某再次实施暴力的证据;吴某则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蒋某所述行为属家庭纠纷而非协议约定的暴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中“暴力”一词的文义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家暴条款的解释应结合立法目的与保护弱势方原则,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尊重,也为类似协议条款的解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