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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军人)与王某某(非军人)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某,但附加“待董某某退役后办理过户”条款。后董某某未退役,王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过户。董某某抗辩称该条款实质限制其服役自由,且因未满足条件,协议未生效。双方对“退役”这一不确定事实是否构成解除条件存在重大分歧,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合同解释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一段显示董某某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董某某则提交服役证明及通信记录,主张条件未成就。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董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三、驳回王某某要求立即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平衡了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与军人服役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对于以特定身份状态变化为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条件未成就前,不得强制履行,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契约精神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