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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2021年,为规避高额商业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资产归曾某某,债务由曾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随后,曾某某将主要资产转移至境外。债权人高某某(作为原配偶及实际债权人代表)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曾某某以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假离婚真逃债”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衍生诉讼,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资产转移流水及境外资产证明;曾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书及双方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书面确认函。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资产转移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进行关联性鉴定,确认资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到期后且无合理对价。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对外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曾某某承担”的条款对高某某不发生效力;二、曾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某清偿相应债务及利息;三、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揭示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风险。裁判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