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董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然而,郭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董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诉讼中,董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主张郭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郭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多分。郭某辩称家暴指控无实据,系董某恶意拖延履行协议,双方矛盾源于经济纠纷而非暴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辩论。董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报警回执,试图证明家暴事实及郭某违约。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中,单纯主张家暴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认定家暴或过错,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契约效力,不支持基于未证实过错的额外财产分割请求,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证据规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