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后因履行争议,原告起诉。审理中查明,被告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等电子数据形式,多次向案外人转移大额资金,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被告责任,被告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双方曾达成诉前调解意向,法院在立案前组织调解未果后正式立案。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性质为恶意转移。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条款解释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协议履行中隐匿财产证据固定的重要性。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提醒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