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刘某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国籍)与刘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刘某某协助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离婚后,刘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手续,且长期阻挠江某某探视。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子女国籍与探视权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探视受阻的公证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交了其在国外居住及子女就学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协助办理国籍变更”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履行可能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行为(如国籍变更)的条款因缺乏强制执行力,法院不予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责任或替代性补偿方案,以保障探视权等实质权益的实现,避免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