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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为逃避赵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周某某、债务由赵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生活。2023年,债权人强制执行导致周某某名下房产被查封。周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以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利益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周某某认为赵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过错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离婚目的为逃债。被告赵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同时指出,单纯为逃债而离婚并不直接等同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重婚、家暴等法定过错情形方可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效力及过错赔偿严格法定主义的坚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