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王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刘某,法院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履行完毕后,依据离婚协议向王某追偿。王某抗辩称离婚协议系受刘某长期家庭暴力胁迫签署,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拒绝履行。刘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王某曾承认债务由其负责,但王某主张该录音系偷录且内容不完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执行范围,涉及家庭暴力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离婚协议、法院生效判决及视听资料(录音)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有效且王某应全额承担债务。王某质证认为录音系非法获取,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证明签署协议时处于受胁迫状态,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即便一方在离婚时承诺承担全部债务,若该承诺系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另一方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追偿权可能受限。法院需综合审查协议签署背景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受胁迫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