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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原告,存款平分。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该商铺产权且未进行申报。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购买。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与被告私下沟通后,认为被告愿意配合协商分割事宜,为避免诉讼成本及进一步激化矛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涉及隐匿财产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同时,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