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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涉外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仅分割了国内房产及存款,未提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股权及信托受益权。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上述境外资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资产已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归其个人所有,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境外公司注册文件、信托受益权证明及被告转移资产的资金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及公证文书。法院重点审查了境外资产的性质认定及诉讼时效抗辩的成立与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境外股权及信托受益权分割款人民币XXX万元;三、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江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X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境外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涉外家事审判中的适用。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情形下,隐瞒重大财产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为类似涉外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