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高某某在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务,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博某某所有,债务由高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高某某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审理中查明,高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离婚时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以“假离婚”形式转移资产。博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旨在保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免受非法债务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证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及家暴事实。被告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家暴情节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强调虚假意思表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损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