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高某某债权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曾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高某某保留全部资产。该协议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后高某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阶段,曾某某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履行,高某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曾某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共同债务。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曾某某是否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清单及银行流水,主张曾某某应依约承担责任;曾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及孕期证明,辩称其处于哺乳期且无实际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执行法院原裁定;二、支持高某某的部分执行申请,判令曾某某在其名下现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高某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债务分割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裁判规则。即使双方形式上离婚,若实质为逃避债务,该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